溜进医院,偷走病人的财产
几名妇女组成了一个盗窃团伙,混合到医院盗窃病人的财产。2015年4月2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案件,分别判处被告胡丽一年零六个月监禁,罚款1万元,被告胡琴11个月监禁,罚款1000元。
20142月24日11时许,被告胡丽与马晓梅等人(已判刑)在湖南某医院外科楼住院部一楼的电梯间偷走了一个钱包,里面有3000多元现金、身份证、诊疗卡等物品。后几个人在医院偷了两次。
同年7月9日上午,被告胡丽、胡琴、马晓梅等人(均单独处理)来到江西省一家医院,通过马晓梅等人的方式偷走了受害人手提塑料袋中的一部小米手机(价值900元)。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逮捕了上述人员。上述被盗手机已依法归还受害人。
坦白情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胡丽和胡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作,在医院扒窃病人及其亲友财产,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胡丽扒窃四次,金额较大;被告胡琴扒窃一次。被告胡丽和胡琴可以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承认罪行。如果他们承认情况,他们可以从轻处罚。然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特别大。
盗窃公私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标准:
(一)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二)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
(三)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盗窃;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在事件发生地盗窃;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的财产;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
(八)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