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野樟树
我不应该被我不应该被金钱蒙蔽双眼,做违法的事。。最近,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被告李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三年监禁,缓刑四年,罚款2万元。
被告李是新建县樵舍镇坝上村的村民。因为年底快到了,李想拿点钱过年。想了想,他觉得村集体朱(猪)头山上所有的野樟树都能买到几块钱。2014年12月7日上午,未经村集体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李聘请人挖掘野樟树33棵。经鉴定,挖掘的樟树为《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规定的国家二级重点野生植物,蓄积2.5208立方米。事发后,村委会移植挖掘的33棵樟树。
三年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非法采伐证书,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樟树33棵,积累2.5208立方米,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所有采伐的樟树均移植存活,未造成损失,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李三年监禁,缓刑四年,罚款2万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破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