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水与邻居发生纠纷
女子与邻居发生争执,扭打在一起,造成轻伤。2015年4月28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案件,判处被告唐故意伤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唐某与受害人温某、曹某是邻居。2014年12月7日8时许,被告唐某因受害人温某在家门口倒水与受害人温某发生争执,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被告唐某将受害人温某压倒在地,受害人曹某(温某之子)看到被告唐某拖走时被唐某用水果刀划伤,后双方被拉开。被告唐某知现场有人报警,没有逃跑。同日9时许,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将被告唐某传唤到现场,被告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受害人温某右侧肱骨手术颈部粉碎性骨折,肱骨头撕裂移位,肩关节脱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受害人曹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同年4月27日,被告唐的家属与受害人温、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两名受害人10万元,得到了两名受害人的理解。
伤害对方并获得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唐故意用刀伤害他人的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唐犯罪后知道他人报告并在现场等待,没有抗拒逮捕,如实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其家属赔偿了两名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两名受害者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唐犯罪情节较轻,确实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布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同意的社区矫正意见,被告唐可以依法申请缓刑。因此,唐被判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