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生怨杀人劫财
20112009年9月5日中午,被告杜、侯因点燃受害人王老人(靠收集垃圾为生)厨房旁边的废纸而受到王老人的干扰。两名被告有清理受害人并抢劫其财产的恶念。当晚20点左右,杜和侯到达了受害人居住的烂棚。当受害人不注意时,他们用被子蒙住了受害人的头。侯把受害人压在身下。杜用砖头猛击受害人的头部,抢走了受害人的现金74元,然后潜入受害人的棚户区寻找现金。在此期间,侯看到受害者在移动,于是他捡起砖头打了受害者两次。杜从棚户区出来后,再次用砖头打受害者的头,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断受害者右小腿肌肉,然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死者王老人死于严重颅脑损伤和失血性休克。
如何识别入户抢劫?
一是抢劫罪作为一种多发性刑事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
二是确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第二,被告进入受害人棚户区的目的明确,是为了抢劫;当然,如果是临时在室内抢劫,则不属于入户抢劫。
第三,两名被告对王老头实施了暴力手段,抢走了受害人的现金。杜还进入棚户区寻找现金。
第四,家庭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在这种情况下,王老人已经死了,这也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两种情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本案应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