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年女毒贩卖38克毒
2012年1O月17日17时许,罗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抚生嘉园社区11号楼下,以900元的价格将两包冰毒(重0.98克)和两粒麻古(重0.19克)卖给了史某某。双方完成交易后,罗某某当场被警方逮捕并缴获900元毒品和涉案毒品。
警察在罗身上找到了一把钥匙,然后试图一层一层地打开门,直到抚生家园社区11号楼1单元802室,房间被打开。警方在卧室里查获了罗的黄色手提包,36个麻古(3.27克)和一个冰毒(1.15克);23个麻古(21.65克)和29个冰毒(11.24克)。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院认为,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38.48克,罗某的行为构成贩毒罪。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罗某11年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