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公务员挪用公款470万
聂某在2005年11月至2012年8月担任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纳员期间,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补贴银行账户等银行账户非法提取现金,并以伪造的银行对账单和登记虚假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掩盖其非法提现,挪用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款,未归还人民币342万余元。
除此之外,聂还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担任监管机构出纳时,通过私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单位法人印章,从监管机构银行账户非法提取现金,然后伪造虚假转账支付凭证,掩盖非法提取单位公款。经司法会计鉴定,聂挪用公款未归还的金额超过91万元。
判处22年没收10万财产
法院审理确认:聂采用现金支票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个账户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个银行账户提取现金,7年内不断转账或返还现金进入上述账户,因此她主观非法占有上述账户公款意图不明显,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指控收取单位员工退还津贴补贴和工会费,聂作为出纳,应立即收到公款存入单位账户,但不进入账户,而是通过伪造银行现金支付单、银行对账单到单位会计账户,制造已进入账户的错觉,根据自己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行为应以贪污罪处罚,确认贪污公款共计34.9万元。因为聂可以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处聂挪用公款13年有期徒刑;贪污12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处22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扣押、查封马自达汽车、商品房、茶叶,依法拍卖价格后返还受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