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后驾车撞人
20032000年9月1日14时许,王云酒后驾驶帕萨特车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违反禁行规定。当他从东向西反向行驶时,汽车的左后视镜会刮倒与他相对正常的自行车行驶的余,然后继续向西行驶到东四六条西口附近。他撞上了同一方向的陈,摔倒在地,把常挤在停在路边的桑塔纳车右前门。陈经常被撞后当场昏迷,桑塔纳车右前门损坏。王云继续高速驶出东四六个西口,撞上姚正常从南向北行驶的夏利出租车右侧,造成李受伤。出租车被撞后,车尾与燕从北向南行驶的帕萨特汽车相撞。王云随后倒车向左转,沿东四北街继续向南行驶,在东四二西口附近撞上李驾驶的奥拓车尾部。王云继续向左转,撞上东四二条内的帕萨特汽车。经鉴定,陈某和常某受了4万元以上的轻伤。当天,王某和李某的血液损失不同程度。359mg\100ml,15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7。1mg\100ml。
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受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云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等经济损失8000余元。经调解,王云一次性赔偿李的经济损失6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王云拒绝接受,向二中法院上诉。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云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规定反向驾驶。人员受伤后,他高速逃离现场,两人受伤后仍高速逃离,损坏了一辆出租车,伤害了乘客。在这种情况下,王云转向驾驶逃跑,并与其他车辆相撞,直到他的车辆不能驾驶才被迫停车。其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两人重伤、两人轻伤,造成多辆机动车损坏,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它可以积极赔偿部分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它可以酌情给予较轻的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