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违法经营,抵制检查
20142014年5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曹驾驶自己的黑色伊兰特汽车从事非法经营时,被鲁山县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某军、刘某凯、祁某伟等人在鲁山县人民路中段建设银行附近查获。王某军等人要求被告曹某配合检查时,为逃避检查,被告曹某突然启动车辆,强行驾驶离现场,并在车前视频执法的齐某伟撞倒在车盖上。继续逃到鲁山县工业路中段时,祁某伟被甩下,被告曹某开车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祁某伟受轻伤。此外,民事诉讼原告祁某伟受伤后,在鲁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44天,医疗费用3431.85元。2014年5月30日,经鲁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祁某伟受轻伤。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处一年半
经审理,鲁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曹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轻伤,其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公诉机关确认被告犯妨碍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法院予以接受。被告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法院依法批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为6932.68元。此外,被告曹在执行刑罚后五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被告曹被判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损失693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