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劫劫匪抢劫巨款后,借条
20142001年1月22日晚,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千元财富商汇楼下,市民高先生准备下班后驾驶红色奥迪Q7当他离开时,他被一名歹徒用刀劫持。高先生先是取了4万多元现金给劫匪,然后转账27万元汇入劫匪指定账户,然后再向朋友借了2万元给劫匪。在给对方33万元后,歹徒留下了姓名和电话号码,让高先生收钱,并将Q7车开走了。令人惊讶的是,劫匪拿到27万元汇款后,竟然给高先生写了一张借条。
第二天早上,劫匪被逮捕并归案。据王告诉警方,抢劫33万元后,他用7万多元偿还外债,吃喝挥霍。
庭审中,王突然翻供,只承认抢劫4万元的犯罪事实,不认为另外两笔钱是抢劫。王辩称,他想从高先生那里借点钱,但他不想抢劫。刀是随身携带的,当天没有特别准备。王和高先生在一起时看到了警察。高先生没有报警。Q7车也是高先生让他开走的,他也给高先生留了电话。此外,当高先生向王汇款27万元时,他写了一张王今天向高先生借了27万元,两年内还清的借据。
与此同时,王的辩护律师认为,转账27万元,王给高先生写了一张借据,从最初的抢劫动机演变为私人贷款关系。当高先生向朋友借了2万元时,他已经下了车,脱离了王的控制。暴力和金钱抢劫并不同步,这与刑法规定的暴力和财产抢劫的实施必须同时进行相反。对于上述声明,高先生说,借据是他主动让王写的,主要是为了稳定他,不要让他伤害自己。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的行为是一致的,其辩护不足以否认其抢劫的事实和性质。因此,法院判处王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款20万元。
判断抢劫取决于暴力是否受到威胁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王某携带尖刀犯罪,在高先生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于不敢抗拒的精神压制,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汇入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王的主观目的是以暴力威胁的形式抢钱,客观上也实施了暴力威胁和取钱的犯罪行为。王在完成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写借据,不能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不仅仅从形式上否认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
至于最后的2万元,法院认为高先生不得不向朋友借钱,以免受到伤害,害怕报复自己或家人。王实施暴力威胁和非法抢劫资金是的,符合抢劫罪的要求,因此法院不采纳辩护意见。
对于离开车辆不是抢劫对象的辩护,结合案件的所有事实,王从预谋抢劫,到暴力劫持高先生,到高先生银行转账27万元到指定账户,提取现金4万元,从朋友借2万元给王,仍不能满足王的要求,王将涉及车辆离开。王实施上述抢劫犯罪行为应视为整体行为,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携带尖刀和暴力威胁,高先生一直处于不敢抗拒的精神恐惧中,因此王开车行为也应作为抢劫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进行整体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