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与两个女孩发生性关系
20052001年1月,22岁的王某龙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他依然不安分守己,因寻衅滋事、故意殴打他人、故意破坏财产等被劳动教养和多次行政拘留。
20132013年10月11日,王某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受害者张某等人。2013年10月24日中午,他来到海口市龙华区盐灶一横路某酒店317房(张的房间)。他想和张发生性关系,理由是男人也需要。被张拒绝后,他强行脱下张的裤子和他发生性关系。当天17点,张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被捕后,他声称自己在犯罪当天带着一瓶啤酒去了317个房间。喝酒后,他有了和房间里的两个女孩发生性关系的想法。王知道这两个女孩是未成年人,但她认为她们是小姐,应该愿意和她发生性关系。王先和一个年长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一半时,因为女孩要上班,为了满足她的性欲,她要求另一个年轻的女孩张和她发生性关系。张不同意。王用未完成的啤酒从张头上淋下来,并要求张脱下衣服。因为对方脱得慢,他脱下张的内衣,用手按住脖子,把她压在床上发生性关系。
此外,法院还发现,2014年3月4日19时40分左右,当王某龙喝完酒,带着女儿(5岁)经过海口市龙华二横路外贸宿舍门前路段时,恰逢吴某开车经过。王某龙认为吴某开车差点撞到女儿,骂吴某,捡起一块石头砸碎吴某驾驶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窗、左雨刮片、左雨刮臂等部件,然后爬上车顶猛踩,将车顶踩出多个坑,汽车严重损坏。事后,王某龙威胁要报复吴某一家,并多次到吴某一家敲门拍门报复。由于吴某一家提前搬走,王某龙的报复行为没有成功。
构成强奸罪和寻衅滋事罪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王某龙因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有前科,可以依法酌情从重处罚。2月21日,龙华区法院判处王某龙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