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美容时,手牵手盗窃
当一名女子去吉安县天使美容院消费时,当理疗室里没有人时,她偷了店主放在室内杂物架上的钱包。
经审理,法院发现,2013年6月30日,被告曾宏娟在吉安县美博广场二楼天使美容院洗脸,在理疗室杂物架上偷走了受害者王友英的钱包。被盗钱包有现金300元、王友英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工行卡、信用社百福卡、会员卡6张。同日,被告曾宏娟利用被盗钱包中王友英的身份证信息猜出银行卡密码,分别在吉安县兴华路工商银行ATM中国银行在华忆学校门口ATM取王有英两张卡共22700元。案发后,被告曾宏娟家属归还受害人王有英2.3万元。
犯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曾洪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曾洪娟可以在法庭上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发生后,可以主动退还所有赃物,被害人理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曾洪娟有期徒刑8个月,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