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钱造成司机重伤
20082008年4月至8月,被告窦某多次入室盗窃。2008年6月28日凌晨,被告窦某与程某等人一起骗取司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开到杨浦区靖宇东路时,窦某等人用刀抢劫李某,刺伤李某后抢劫200多元,立即逃离现场。经鉴定,李的颈部、肘部和胸部受伤已构成重伤。2008年8月20日凌晨,被告窦某因可疑形迹被公安机关查处。
是否构成抢劫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窦、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抢劫他人财产,造成严重伤害,其行为构成抢劫;被告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大,构成盗窃,应当依法处罚。窦因其可疑的行为被调查,如实解释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事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可以自愿认罪,他们将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窦11年6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款1.3万元;盗窃10个月,罚款1万元,数罪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款1.4万元。被告程被判处抢劫12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款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