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有盗窃前科成年后又盗窃
200617岁时,徐因盗窃罪被判处四年监禁,2013年,徐盗窃财产价值超过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第(1)项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盗窃公私财产,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徐盗窃1000多元,已达到江苏盗窃50%,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累犯
徐某未成年时的盗窃犯罪记录已依法封存,不得作为成年后再次实施盗窃的犯罪要素进行刑罚评估。徐盗窃了1000多元的财产,未达到大量,不构成盗窃。
1、排除未成年盗窃犯罪记录适用于法律证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十八岁以下人员犯罪的除外。在认定累犯的情况下,成年后的犯罪行为量刑时,不再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刑罚评估。《盗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了以前的犯罪记录或者不良犯罪记录,这是一般犯罪记录的情况,与后六项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或者减半的犯罪记录完全不同。因此,作为犯罪情节的盗窃记录,未成年人的盗窃记录应当作为法律具体适用的例外,排除适用。
2、犯罪记录的封存仅限于查询,必须保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封存有关犯罪记录。司法机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查询案件处理需要或者有关单位,但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根据强制性规定,司法机关因处理案件需要仅限于查询,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有关犯罪记录。在本案中,如果徐被认定构成盗窃,必须在审判部分描述未成年人的盗窃记录,明显违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强制性规定。
3、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需要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处于发展阶段,法院的定罪和量刑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和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不仅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宽松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而且反映了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