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运砂船作为废物出售
郑和曾都来自湖南平江。2014年3月27日凌晨3点左右,郑邀请曾从平江县城关镇的一家酒店乘车前往三阳乡的一个砂场,解开魏停放在这里的一艘砂船上的纤维绳,偷走了砂船,藏在三阳乡另一个砂场对面的河湾里。2014年3月27日凌晨5时起,曾、郑先后打电话给吴等人联系销售砂船。直到3月29日15时许,郑准备出售废铁,魏发现后才报警。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船价值47200元。
事件发生后,被告郑的家人与受害人魏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损失4万元。受害人魏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郑的法律责任。被盗船已返还给受害人魏。
两名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平江法院认为,被告郑、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应当追究盗窃的刑事责任。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均为主要犯罪分子,被告郑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被告郑、曾能够如实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承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事件发生后,被告郑赔偿了受害人魏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理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被判处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3万元;判处曾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