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圾不小心点燃了仓库
乔兵于2013年12月14日上午10时许,将宿舍和被烧库房之间过道里的一些树叶和垃圾之类的杂物扫到一堆。因为嫌麻烦,懒得将垃圾运走,就将堆起来的垃圾点着了,心想一烧就没了。垃圾堆上的火着了一会儿后,其看垃圾堆上的火不大,就回宿舍了。几分钟后,才发现烧垃圾的地方冒起了黑烟。当时其看到火堆旁一个装废油的塑料桶被垃圾堆上的火烤化了,塑料桶里面的油流了出来烧着了。随后,火苗顺着被烧着的库房东侧窗户烧到了库房里面。虽然其在发现着火后喊人灭火,自己也试图接水灭火,但没起作用,直到消防支队赶来灭火。
根据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事故识别和调查报告:火灾位于金秀宝信公司经营者裴租赁仓库南通道,火灾原因是乔冰在仓库南通道燃烧垃圾,点燃周围储存的废油桶,火灾意外导致火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乔兵燃烧垃圾时,因疏忽造成火灾,给受害单位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火灾罪,应当依法处罚。由于乔兵的犯罪行为,原告北京锦绣宝信贸易有限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乔兵应当依法赔偿。作为仓库的实际出租人,宋作为仓库的实际出租人,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未经建设项目规划批准和消防备案程序,擅自建房并出租给受害单位作为仓库存放干货。因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判决结束后,锦绣宝信公司、乔兵、宋对刑事部门的判决没有异议,但对附带民事部门的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锦绣宝信公司认为,宋知道其租赁仓库没有建设项目规划,没有消防设施,没有消防验收,仍出租给上诉人存放干货等物品,对扩大火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宋使用一审责任不当,应适用连带责任。乔冰认为,原判决中确定的火灾损失金额不正确,对涉案金额有异议。此外,受害人租用不合格的房屋作为仓库,失去管理,部分损失,应减轻乔冰的相应责任。宋建议锦绣宝信公司作为租赁房屋的用户,应对损害结果的过错承担责任,并对实际损失金额有异议。
构成失火罪判处四年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如果两人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同样的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只有宋的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一审法院裁定宋和乔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不当之处。
关于仓库火灾,锦绣宝鑫公司失去管理,法院认为:火灾是由于燃烧垃圾,点燃周围储存的废油桶,即火灾,没有证据证明锦绣宝鑫公司对火灾和损失扩大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上诉原因,法院没有采纳。
北京市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受害人的购物认证中心根据受害人的购物文件制定了价格评估意见。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受害人的购物文件金额不准确,因此法院依法采纳了评估意见。此外,原审法院已从认定金额中扣除了事件发生前仓库的发货情况。根据火灾现场照片等证据,未烧毁的货物在火灾过程中因水泡无法销售,可视为火灾损失。
审理后,法院认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锦绣宝信贸易有限公司、乔兵、宋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