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正当关系敲诈情人
29岁的被告张某是苏州市永桥区汴河办事处瓦房村的农民。自2009年以来,张与一名男子戴某保持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0年3月,张的丈夫王某(已被判刑)发现,王某发现戴某质疑,戴某承认自己与张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来,王强迫妻子威胁戴某拿2万元来弥补精神损失。2010年3月10日上午,张某打电话给情人戴某,向他要2万元,并表示;将来,我们会过自己的生活。如果我们不给钱,我们会告诉你强奸。由于戴的恐惧,他一时拿不到2万元,所以他与张讨价还价。最后,戴准备了5000元,并于当天下午4点左右交给了张。当月12日,张又打电话给戴,让她欠1.5万元。戴不同意。后来,张的丈夫王多次敲诈戴,要求其余1.5万元。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09月,王因敲诈勒索罪被苏州市永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9月5日,被告张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两年监管
法院认为,被告张利用与受害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与他人合作,通过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自愿自首,如实承认犯罪行为,忏悔,符合缓刑条件,法院依法给予较轻的处罚。被安徽省苏州市永桥区人民法院判处两年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