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
20112011年8月,被告王某从宁波燕阳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货款85126.64元,进项税144715.36元,共计税价995982元,2011年9月向益阳县国家税务局申报税款扣除,骗取税款144715.36元。
20139月17日,被告王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到处罚
经审理,被告益阳县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进出口退税和扣税144715.36元,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扣税发票罪。被告王作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进出口退税和扣税144715.36元,金额较大。他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扣税发票罪。案发后,被告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王悔改,无再犯罪危险,宣布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年,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扣税。被告王被判处益阳县某进出口退税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