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手机47部
2013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私刻“谯城区古井中学”、“谯城董营小学”、“谯城魏岗中学”的公章填写虚假企业担保证明,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每部手机预交300元话费的方式签订使用47部手机的口头协议,手机型号为Iphone5,16G内存。口头协议规定,每台企业担保机必须上网3年,月最低消费289元,高某在47台Iphone5企业担保机后,转手出售这些企业担保机。截至2014年3月6日,47台企业担保机全部停机。Iphone5每部手机价格494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损失232180元。此外,案发后,被告家属已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全额赔偿232180元,电信公司表示不再要求追究高的相关责任。
构成合同欺诈罪被判刑刑构成合同欺诈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应予以处罚。事件发生后,被告及其家属积极退出所有赃款,得到中国电信亳州分公司的理解,可酌定较轻的处罚,法院判处被告高三年监禁,宣布缓刑四年,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