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自产耐克袜
2007自20年初以来,第一被告邹在江西省宜县杨桥镇的一个村庄开设了顺义针织厂,主要生产棉袜。为谋取利益,被告邹未经厂家授权,在宜春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上述注册商标标志袜卡,袜卡贴在工厂棉袜上,以2元一双的价格销售,销售给被告林金额超过9万元,各种假冒注册商标袜5万多双,价值超过10万元。
2012自2012年以来,第二被告林从被告邹购买了各种假冒注册商标袜子,并在淘宝上销售,以获得差价。2012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被告林通过淘宝销售了134478.2元。
20132004年4月23日,公安民警在顺义针织厂逮捕被告林。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邹主动到案,如实供认罪行。
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邹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志,经营金额较大,被告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利润,销售金额超过10万元,金额较大,两人违反刑法,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邹可以主动归案,如实供认其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然后一审判处被告邹、林缓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