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捡举报信敲诈勒索10万
20072013年,被告肖某在路边发现了一封举报信,发现是新余某行政单位一名公务员的举报信,于是把它放在家里。在过去的两年里,由于肖的生意亏损和家庭经济困难,他决定向受害者张勒索一笔钱供自己使用。自2013年4月以来,肖某通过发送快递、打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威胁张某,向张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否则将举报信提交市、省纪检部门,使张某名声不好。最后,张没有给肖钱,而是报警求助。警方及时逮捕了肖,使肖勒索他人钱财的目的失败。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现金10万元的犯罪事实,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刑法,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当被告肖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能成功,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肖可以如实解释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得到被害人的理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肖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法律、自由裁量权、减轻处罚,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