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抢劫学生零花钱共计25元
20132004年4月的一天,21岁的蔡看到许多中小学生放学后买零食。平时闲着没有经济来源的蔡,有了问没有抵抗力的学生花点钱的想法。然后,他把目标锁定在看似零花钱瘦弱的李身上。然后他一路跟着他。当他走到一条偏僻无人的小路上时,蔡上前拦住李,强迫李以殴打和恐吓的方式借钱给他。由于体型和年龄的差异,没有抵抗力的李不得不交出10元的零花钱,蔡轻松达到了目的。一周后的一天,蔡又以同样的方式抢了李15元的零花钱。
20142000年5月的一天,蔡尝到了欺负小人物、不劳而获的甜头,在学生放学的路上拦住了独自行走的刘。然而,刘说他没有零花钱。他认为这是一个谎言。蔡愤怒地把刘带到一片偏远的树林里。经过一段时间的拳打脚踢和翻找,蔡在确认刘真的没有零花钱后放了回家。
蔡归案后,他积极赔偿了李和刘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他们及其父母的理解。
是否构成抢劫罪
巩义市法院认为,被告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劫他人财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蔡已开始实施第三次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蔡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理解,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的金额和情节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当场抢劫公私财产,无论是否抢劫,无论实际抢劫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