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牵手盗窃构成盗窃罪
朱现年21岁。四年前,他在外面工作时遇到了万安男子邓,然后跟着邓来到万安县,与邓同居。在过去的四年里,他女儿。
被告人朱某某自生育第一个女儿后,就一直在家带小孩,全家靠邓某一人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经济困难,随着小孩的增多加之第三胎的孕育,经济更加拮据。作为母亲的朱某某看到别人穿得好、吃得好,也想给自己的女儿穿好些、吃好些,于是在2014年1月和5月期间,先后在万安县某圩镇一商店里和一居民的电动车内,采取顺手牵羊的作案手段盗窃作案两次,盗得现金总计2585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被被害人追回。
临盆即被判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但由于被告朱可以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退还所有赃款,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加上怀孕,即将分娩,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因此,法院不仅根据法律规定,而且从人性化的角度,对朱判处盗窃8个月,罚款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