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采伐林木触刑
被告张承包了岳阳经济开发区三河乡的一些临场森林,承包期为20年。自2013年10月以来,张更新了林场范围内的造林工作。同时,在未取得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砍伐杉木、阔叶树等面积120亩的树木,积累了376立方米的树木。随后,张部分出售了部分砍伐的树木,得到了8400元。
念投案自首减刑
法院认为,被告张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砍伐了大量其他树木,其行为构成了砍伐树木的犯罪。事件发生后,张可以自动自首,如实承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事件发生后,张可以在砍伐森林的范围内重新造林,并表现出悔改。结合上述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张被判处两年监禁,缓刑三年,罚款5000元。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农民可以承包全民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种植树木,荒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但农民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属于自己,农民自己的树木也可以继承和转让。然而,砍伐所有的树木并不是随意的。除自有土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其他砍伐行为必须取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砍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树木数量、树种和期限进行砍伐,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经批准擅自采伐的,予以纠正和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