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监狱16年后被判无期徒刑
20012005年5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徐辉死刑,缓刑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称,1998年8月25日0时,住在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宿舍的徐辉在二楼阳台上收集衣服时,看到19岁的邻居严独自从家出来,然后想了想,然后沿着路下楼。徐辉走近严的身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打了严的头两次昏迷,然后脱下严的衣服和裤子,强行与严发生性关系,并在严的阴道内射精。当发现严醒来并发出微弱的救命声时,徐辉杀人。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调查机关之所以将徐辉视为犯罪嫌疑人,是因为警犬在犯罪后沿着气味追踪被害人严某对面徐辉的家,对徐辉的凉鞋气味反应明显。同时,根据DNA徐辉的鉴定结论DNA与被害人严某体内生物质DNA一致性很高。此外,经调查,徐辉的妻子在犯罪当晚回到母亲家,徐辉有时间犯罪。此外,徐辉在被刑事拘留后曾认罪(但后来被转让,称他遭受了刑讯逼供)。
再审应毫无疑问
在服刑期间,坚持不公正的徐辉一直向检察机关上诉,然后检察机关就此案提出了再审的检察建议。2011年7月,广东省高等法院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送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再审认为,控方的关键证据存在矛盾和疑虑,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一是被告人口供应不稳定,徐辉承认强奸、杀人事实,但后来被公安机关强迫,在徐辉的有罪供词中,对犯罪工具等重要情节的描述不一致;二是公安机关将徐辉列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依据是警犬气味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警犬气味鉴定只能作为调查手段,不能作为证据;三是DNA鉴定通常应当提取DNA对比片段中的9个位点,但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本案DNA鉴定只提取了四个位点,鉴定意见没有得出唯一的结论;第四,徐辉的有罪供词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这也是案件无罪的主要原因。
本月9日,法院宣布对被告徐辉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