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受贿30万元
2009年间,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蔡某武负责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洽谈药品购销业务。为了让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在药品采购审核中得到王善书的照顾,蔡某武同意将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品采购的2%作为王善书的利益费。2009年至2013年,蔡某武先后给王善书22元的利益费。7万元。
2010年间,海南炳盛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某光负责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洽谈药品购销业务。为了让海南炳盛药业有限公司得到被告王善书的照顾,吴某光于2010年至2013年向被告王善书支付了8万元。
20132013年8月22日,王善书将人民币1600元存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纪检委员会廉政账户。同年8月31日,他主动向万宁市人民医院上缴人民币1500元,然后由该单位上缴至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纪检委员会廉政账户。2013年10月29日,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询问蔡时,蔡解释了王善书贿赂22万多元的事实。同年11月5日,王善书的父亲将人民币22万元存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纪检委员会廉政账户。
受贿罪构成11年监禁
一审法院认为,王善书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期间,王善书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财产30.7万元,构成受贿罪。被告王善书被判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决结束后,原被告王善书拒绝接受,并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