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多次小偷小小偷
20132014年8月至2014年2月,重庆西部偏远农村辍学被告刘(16岁以下未成年人18岁)偷村民豆腐干、柑橘、生菜、啤酒、培根、家禽、大米、棉絮等1元、5元、10元、20元至240元,总价值未达到大标准。
被告刘某是未成年人,多次被小偷小摸,但数额不大他被判盗窃罪吗?
如何识别未成年人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8)对多次盗窃作出了特别规定,即行为人只要盗窃三次以上,即使没有达到大量,也应认定为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处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确实符合多次盗窃形式的要求,但作者认为,对于这些只实施小偷小触摸的未成年人,盗窃罪不应受到处罚。原因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偷大量财产的意图。刑法虽然不要求多次盗窃的财产达到大数额,但行为人应当以盗窃大数额财产为目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不同于普通成年人。他们对事物的主观认知能力低,心理不成熟,思想简单。他们小偷小摸行为的目的不是偷大量的财产,比如被告偷价值1元的豆腐干,价值5元的柑橘。如果将上述未成年人的行为等同于成年人,显然是有偏见的,不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2、客观上,行为人的社会危害较小。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不可能侵犯大量财产,社会危害较小。不应以惩罚等严厉手段制裁,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罚的目的。
3、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使用刑事处罚,必然会对其心理产生很大的影响,难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第七条规定:十四岁以下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迫其他未成年人携带生活、学习用品或金钱,不造成轻微伤害或不敢正常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不视为犯罪。16岁以下18岁以下的人有前款规定的,一般不视为犯罪。未成年人的小偷触摸行为比强制索赔行为更轻,不应视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