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除、销售、查封设备
马、孙、王原本合伙经营一家建材厂,后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孙、王起诉马。根据孙、王的财产保全申请,2013年3月25日,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马、孙、王合伙经营的即墨顺泰福建材厂的厂房、设备、土地。
在查封期间,马作为工厂负责人,于2013年4月至9月,未经法院许可,擅自拆除即墨顺泰福建材料厂厂房,出售三台被查封的蒸汽压力釜,并在出售驾驶、锅炉等设备时停止。2013年10月21日,马自首。
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马有期徒刑两年。
涉及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所谓执行程序中的查封,实际上是法律制度中的临时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让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马故意破坏或出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当予以处罚。鉴于马在自首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作出两年监禁的判决。
查封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有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必须合理使用的双刃剑。查封措施的采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申请人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以防止被查封人的合法权益被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