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结案。
经审理发现,被告左是冷冻零售的个体经营者,于2008年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但执照到期后,左未申请年检,并凭营业执照在岳阳楼区梅溪桥华达市场租赁A鸡爪进行鸡爪加工和销售活动。自2014年3月以来,被告左在华达市场租用了两个立面加工捆香肠,并将加工捆香肠放在原来A立面销售。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原料猪肠容易变黑,被告左从化工原料店购买过氧化氢浸泡黑猪肠,用清水冲洗,加工成捆肠出售。
2014年3月16日,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华达市场例行检查时,发现左某正在A立面加工鸡爪和销售捆香肠,怀疑左生产销售捆香肠不合格,但现场没有发现证据,他们告诉左注意食品安全卫生,食品不能添加有毒有害物质。2014年4月28日上午,华达市场执法人员发现左正在加工捆香肠,生产加工现场混乱,原料猪香肠随意堆放在地上,蓝色塑料瓶含有2金未知液体,疑似化学原料过氧化氢,然后执法人员制作现场记录,现场扣留上述物品。经检验,未知液体和浸泡液为过氧化氢,小肠原料和成品捆香肠均含有过氧化氢,不符合国家要求GB2760—201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左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混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左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被告左被判生产、销售有毒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判处6个月监禁,缓刑一年,罚款5000元;被告左在缓刑期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