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自盗公司的财务
被告李是原石门雄黄矿产公司的股东和员工。2011年,公司因环境问题正式停产关闭,进入清算程序。在公司清算期间,成立了公司财产安全小组,负责保护公司财产,李是安全小组的负责人。2011年7月1日,李安排自己独自值班,然后打电话给杨,要求杨带人到值班守卫处盗窃沟槽铁盖板。杨等人带着钢钻赶到现场,在李的指挥下,沟槽铁盖板27元,共2374公斤,然后以2500元/吨的价格出售赃物,赃物5700元。同年8月11日上午,李邀请他人以同样的方式盗窃和拆除公司的变压器,将变压器约300公斤铜芯运出赃物,赃物8000多元。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沟槽铁盖板和变压器中的铜价值共计2090元。李如实承认了犯罪事实,并退还了赃物20900元。
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7个月
经审理,石门县法院认为,被告李利用其负责看守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便利,采取盗窃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他能够如实承认犯罪事实,退还所有赃款,法院因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有期徒刑7个月,并追回20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