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别人的车私藏拒绝返还
赵将别克车租给鲁,并与他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三年。在此期间,汽车不得转租或借给他人。如果赵需要一辆车,他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汽车。之后,赵因为需要一辆车,向被告鲁要了一辆车。然而,鲁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向马借钱,将汽车抵押给了对方。赵认为鲁违反了合同规定,未经同意将车辆抵押,于是起诉法院,要求命令鲁和马返还车辆。
依法强制搜查维权
法院认为,被告鲁某应在租赁期内按合同约定使用车辆,但未经业主同意抵押车辆,无权处分;被告马明知车主是赵,没有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被告马无权占有车辆,因此判决鲁、马返还原告车辆。
实际占有车辆的马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但马因欺诈罪被宣城市公安局拘留。法院执行法官向宣城刑警大队请求协助。经刑警讯问,被执行人马如实解释,该车隐藏在他租来的车库里。执行法官再次来到马家,要求马的妻子配合法院将藏在车库里的别克车返还给车主,但妻子坚决不配合。之后,法院发出搜查令,依法搜查被执行人的车库。最后,在被执行租赁房屋的房东、社区物业管理人员和解锁公司的协助下,强行打开马的车库,将别克车拖出仓库并返还给车主,依法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