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男人没有还赌债绑架孩子
这两名男子因沉迷于赌博而负债。后来,他们计划绑架男孩勒索赎金偿还债务。他们在犯罪当天被公安机关逮捕,双方都被判刑。
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是小学同学关系,平日皆嗜赌成性。2014年3、4月份,两被告预谋绑架一个小孩勒索钱财以偿还赌债,随后两人购买假发、办理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多次踩点,伺机寻找作案目标。2014年4月29日6时许,两被告在踩点过程中约定对谌某某的孙子实施绑架。4月30日7时许,两被告驾驶租赁来的银色江淮牌越野车尾随着谌某某接送孙子谌某上学的比亚迪轿车至长炼建设银行附近。待谌某某驾车离开后,何某某遂将在小学后门口吃早餐的被害人谌某骗上车。两人在车上从被害人谌某口中得知其妈妈的电话后,即用黑色女裤袜蒙住被害人谌某的眼睛,并用透明胶布将其双手绑于身后,威胁谌某不准哭闹。随后,两人用事先准备的电话卡多次拨打谌某妈妈的电话,要求立即准备三百万,并威胁不准报警,否则小孩会有危险。两人将谌某困于何某某家进行看管,而刘某某在当天前往谌某某家附近查看动静时于下午16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民警抓获,后带领民警赶往何某某家将何某某抓获并成功解救了人质谌某。
法院判决构成绑架罪
法院认为,被告何某某、刘某某以勒索财产为目的,利用暴力、胁迫手段控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两名被告预谋,分工明确,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共同参与,均发挥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刘在犯罪当天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主动带领公安警察逮捕案件的另一名被告何,成功救出受害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两名被告到达案件后,可以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属于承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刘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理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两名被告的犯罪情况和悔改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何绑架,判处13年监禁,罚款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刘犯绑架罪,判处9年监禁,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