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吸毒提供临时场所
2013年11月1日,周某约朋友古某、陈某(未成年)、谢某(未成年)等人在一饭店包间吃饭,庆祝其20岁生日。席间,陈某拿出一包净重约0.3克的海洛因,4人均吸食了毒品。
构成允许他人吸毒罪
一种意见认为,酒店包间是周临时使用的地方,周允许陈等人在包间吸毒,不构成允许他人吸毒罪。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事实上,所有行为人(临时)都有使用权和控制权,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可以认定为允许他人吸毒的地方。周的行为构成允许他人吸毒罪。
1、允许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素。
允许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提供吸毒、注射毒品的场所,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的身心健康;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构成犯罪;主观表现为故意;客观表现为他人吸毒、注射毒品。
2、定义他人吸毒的地方。
允许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在于它为吸毒提供了庇护,使其难以发现和逃避。在实践中,吸毒者的吸毒场所不仅限于相对固定的地方,如自己的住房、临时租赁住所、酒店、酒店等KTV盒子和其他地方聚集吸毒的现象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他人吸毒的场所,如果行为人有完全控制、拥有、管理固定场所作为识别标准,将纵容临时场所吸毒犯罪,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控制毒品传播,也违反了刑法立法的目的。
3、允许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标准。
允许他人吸毒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标准,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了六种情形: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立案起诉。重庆市公安、检察、法律、司法、国安等机关联合发布指导意见,细化了允许他人吸毒的具体处罚情况:一年内允许他人吸毒、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一次允许3人以上吸毒、注射毒品;允许18岁以下的人吸毒、注射毒品。
在这种情况下,周在酒店房间有临时控制权和使用权,包括未成年人,其行为符合要求和备案标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