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导致当事人自杀
20132012年12月2日,被告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金杰路32号格子店服装店试穿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18时许,徐某在店内的视频截图上上传到新浪微博上,上传到小偷穿着五颜六色的衣服,求人肉,经常带一只博美小狗去购物,请帮忙转发字幕后。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只发了一个多小时。人肉搜索迅速展开,曝光了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老板蔡用微博发布。有一段时间,互联网上对徐的各种批评甚至虐待开始蔓延,这也引起了许多徐的同学和社会上许多人的批评。两天后,徐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河自杀。同日12时许,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女儿徐因在微博上诽谤小偷而自杀。南堤派出所民警前往陆丰市东海镇金杰路服装店盘问。
案发后,蔡晓青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书:蔡晓青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
构成侮辱罪一年
汕尾市城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蔡晓青上传到新浪微博,公开侮辱他人,因为他怀疑徐在服装店试穿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情节严重,他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应当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亲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理解。被告在法庭上认罪,确实悔改。法院依法给予较轻的处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