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自杀是犯罪吗?
已婚丈夫阿强和阿荣于2006年左右相识,后两人成为情人,但阿强担心自己的身份,一直想分手。2011年6月5日凌晨0时30分左右,阿强和阿荣和其他三个朋友晚饭后,阿强开着摩托车带着阿荣回到顺德区容桂街租来的出租屋。
进屋后不久,阿蓉突然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对阿强说:说啊,说啊,还要我吗?阿强回答说:说什么?……,话还没说完,阿蓉双手举起水果刀自上而下刺向腹部,阿强看上去扶着阿蓉,让她慢慢躺下。
当时,阿强看到水果刀刺进阿荣的腹部掉在地上,腹部有大量的血流出,脸色苍白,嘴和眼睛微微张开。阿强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从地上捡起水果刀,拿走了阿荣的手机,关掉了房间里的风扇和灯,锁上门离开了现场。离开后,阿强弯曲水果刀,扔掉,打碎了阿荣的手机,扭曲了手机卡,扔进了附近的垃圾堆。
61月7日,在同一栋出租屋出租的毛女士准备在出租屋二楼晾干衣服,发现阳台附近的房间里有一些深红色液体从门下的缝隙中流出,并散发出恶臭。毛女士立即告诉主人,主人报了警。公安机关在房间里发现了一具尸体。经鉴定,阿荣腹部主动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看死不救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阿强被起诉后,顺德法院法官在一审中认为,被告阿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失去寻求帮助或其他救援机会而死亡,并允许伤害后果发生,导致被害人死亡。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阿强可以如实承认其犯罪行为,主观上间接故意,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受害人阿荣作为成年人,自杀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判处阿强故意杀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阿强没有法人的自杀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根据受害者的伤害,即使她第一次获救,死亡的结果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梁拿走受害者的手机和其他行为是担心其与受害者的不正当关系,而不是放任或追求受害者的死亡后果。
针对律师的辩解,佛山市中院认为,阿强与被害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害人系因与梁的感情纠葛而产生轻生的念头,而阿强的先行行为诱发了被害人持刀自杀,阿强对被害人应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特别是在相对封闭的空间,梁对被害人的救助更是责无旁贷。但被害人持刀自伤倒地后,阿强没有实施任何的救助行为,导致被害人失去求救或他救机会。
因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阿强的死亡属于不作为犯罪,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