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轻伤是犯罪吗?
20112000年4月1日下午,被告邓家忠没有雇佣自己的工作,因为他对欧庆红不满意,所以他用杂物阻止了欧洲雇佣的工人。当受害者邱世祥经过时,邓家忠用砍柴刀砍伤了邱世祥。经广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邱世祥受轻伤。
此外,2011年4月11日,被告邓家忠的亲属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邱世祥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邱世祥9800元的全部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邱世祥理解被告。
被告邓家忠酒后伤害邱仕祥,平时有酗酒的习惯。
根据被告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现场调查记录、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邓家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对被告邓家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如何处罚故意伤害罪
被告邓家忠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邓家忠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依法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邓家忠与被害人协商解决经济赔偿问题,获得被害人理解,认罪态度好,悔改,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被告邓家忠酒后犯罪,有酗酒习惯,应禁止饮酒。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邓家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犯罪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邓家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依照法律规定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判决如下:第一,被告邓家忠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没收并附上档案备查。3、被告邓家忠被禁止在六个月内饮酒(禁止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邓家忠宣判后,当场表示服判,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