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刘,一个在北京一所私立音乐学院学习的男孩,用春药迷住了女同学,然后强奸了未遂。近日,刘某和主动提供春药的同学池某因强奸罪被通州法院判刑,王某和脱下女生衣服的温某被免予起诉。
检方指控,2005年11月16日晚,北京一所私立音乐学院的几名学生聚在一起喝酒。喝了几杯酒后,刘向几个关系良好的男孩提出,他一直喜欢吃饭的同学吴,并说他想和吴发生性关系。几个男孩立即表示愿意帮忙,其中池独自回到宿舍,把他以前从成人用品店买的春药带回了聚会现场。这时,另一个同学王趁女孩吴没有准备好,把池带回来的春药倒进啤酒杯里,然后吴喝杯子里的啤酒。
很快,吴某表现出眩晕症状,无法独立行动。刘的一群人把她带到王租的房子里。随后,刘的另一位同学温脱下吴的衣服,让刘与吴发生关系。然而,此时吴的思想已经恢复,她的抗拒使刘无法成功。逃离出租屋后,吴迅速报警,刘立即被警方逮捕。
如何处罚强奸罪?
面对指控,刘和其他人都低头认罪。通州法院认为,刘和池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但由于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法院决定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和一年缓刑。
至于吃药的王和脱下女孩衣服的温,法院认为他们只是帮忙,主观恶性较小,都是大学生。因此,通州检察院征求了女孩吴的意见。在得到理解和答复后,检察院撤回了对王和温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