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住在蓬安县锦屏镇的年轻人刘翰(笔名)想入室盗窃他人的财产,但因遇到障碍而失败。在逃跑过程中,为了抵制逮捕,刘翰用刀刺伤了主人,然后被群众拦住了。近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刘翰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款1000元。
35岁的刘翰是一名失业人员。1988年,刘翰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南充市人民政府因容留吸毒决定劳动两年。
20072013年4月13日下午,刘汉和赖明(笔名)一起跑到刘汉出生地西充县,到晋城镇一栋宿舍楼进行盗窃。两人讨论说,赖明负责看风,刘汉用一个特殊的解锁工具打开了防盗门。然后,刘汉敲了敲门,看到房间里没有反应,然后开始开门。在刘汉开门的过程中,王军(笔名)的女儿发现有人开门,叫醒了睡午觉的王军。
盗窃时刺伤他人是抢劫吗?
通过猫眼发现有人想入室盗窃后,王军悄悄邀请朋友王华(化名)帮忙抓贼。看到防盗门无法打开,刘翰和赖明决定撤离现场,但被王华等人堵在楼梯口,赖明当场被捕。为了抵制逮捕,刘翰拿出刀跳舞,刺伤了王军的左手。随后,刘翰拦下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被听到消息的人拦住,立即当场被警方逮捕。
法院认为,刘汉斯秘密窃取他人财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在抵制逮捕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刘汉斯的行为属于转型抢劫,由于其抢劫未遂,应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然后依法作出判决:刘汉斯犯抢劫罪(未遂),判处三年监禁,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