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老板受贿是否构成犯罪
我对我的企业有最终决定权,这是许多私营企业老板的自然心态,但一旦老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他们可能不会有最终决定权。6月24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的送达,私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雄因向客户收取巨额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
被告郑建雄前任江苏省海安县大成思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2009年5月至7月,在担任海安县大成思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郑建雄利用负责海安县安达步行街商业区租赁、投资和经营管理的职务,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三次索取他人财产,共计6.3万元。其中,承租人徐一次性向承租人索要4.8万元的利益费,然后降低租金和广告使用费。
20092010年10月,大成思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郑建雄收受了徐的巨额贿赂,于是在网上追捕了郑建雄。同月17日,郑建雄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拘留在厦门第一拘留中心。郑建雄解释了上述所有贿赂的事实。
受贿罪被判几年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郑建雄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索取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郑建雄向他人索要财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郑建雄在审判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上述判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作出的。
一审判决后,郑建雄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然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