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拉电网防盗是正当防卫吗?
1999年7月2日,被告李某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以防止他人在自己的鱼塘里偷鱼,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晚上,李离开鱼棚回家睡觉。那天晚上,王带着偷鱼工具在李的鱼塘里偷鱼。他一碰到电网,就摔倒在地。第二天早上,李听说王触电后,他先到鱼棚切断电源,然后手动呼吸王,但没有效果。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李拆除了鱼棚周围的所有电网,然后伪造了王用电偷鱼意外死亡的场景。
(1)被告李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防盗窃私人电网?
(2)如果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
过度防卫是否构成犯罪
李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过度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采取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方法,防止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的非法侵权。正当防卫包括用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况。在这个问题上,被告李私下设置了电网,以保护他的财产权免受非法侵权。其目的是防止盗窃。虽然防御装置是预先设置的,但防御效果是在非法侵权发生时产生的,因此也符合防御及时性的要求。当然,防御装置的防御也存在过度防御和因故障而不及时防御的情况。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可否认行为人有主观防御意图,客观上有一定的防御意图,但因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李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定罪处罚。被告李在鱼塘周围设置电网的行为侵犯了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害无辜者。虽然在设置电网时写了警告口号,但这种警告措施在夜间完全无效。因此,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被告对电网可能造成盗窃者严重伤害和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对无辜者可能被电死或严重伤害不持希望态度。但是,如果只是意志不希望,不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无辜者意外伤害和死亡,显然是放任。结合本案,李在王触电后也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说明李主观上只是放任了盗窃者的伤亡。因此,王的主观犯罪形式是间接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