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南阳市南召县白土岗镇的一名农民石某在与妻子离婚后感到孤独。雨夜,他趁停电翻墙,走进同村一位独居近60岁的女子王的家中,试图强奸她。当受害者喊邻居,做一个内疚的小偷时,石某慌乱逃跑,穿错了受害者的拖鞋。昨天,石某被南召县检察院逮捕,涉嫌强奸(未遂)。
8月18日晚11时许,蒙蒙细雨中,石某趁停电之际翻墙进入同村独居年近六旬的妇女王某家,欲对其实施强奸。刚入睡的王某听到动静,拿起枕头边的手电筒打开一看,见同村的石某已站在自己床边。王某刚想喊叫,石某就用手将其嘴捂住,后石某一只手捂着王某的嘴,另一只手去脱王某的裤子。趁石某分神之机,王某终于大声喊出“救人”。邻居听到呼喊后,一边回应一边往王某家赶。闻讯,石某松开手穿上鞋就跑,慌乱中竟错穿了一只王某的拖鞋。
邻居帮忙报警。石被捕后,他拒绝承认自己涉嫌强奸。后来,面对他留在王家的拖鞋,他不得不低下头,承认他有意强奸王的犯罪事实。
强奸未遂将如何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岁的年轻女性,应当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
(二)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人;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
(五)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未遂犯,可比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