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用于抵押贷款
40岁的李亮初中毕业后出去工作。学了一些手艺后,他回到丰县的家乡,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店。2012年,当他看到生意逐渐冷清时,他关闭了商店。虽然生意不见了,但还是有账户让他喘不过气来。不仅有其他人欠他的汽车修理费还没有还清,还有他为生意周转向他人借的债务。所以虽然商店关门了,但他每天都在外面跑。为了方便出行,他还到秦军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并签,并签署了租赁协议。但开了几天车后,账户没有回来多少,债权人催促主要欠款的电话是一天几次。无奈之下,李亮向别人借钱还债,但对方提出需要抵押才能借钱。这时,李亮灵机一动,将租来的车抵押给了对方,用借来的钱还清了部分债务。后来,李亮以类似的方式骗取了他人的车辆进行抵押,借钱后偿还债务。
直到秦军与李亮失去联系,发现租给他的车被用于抵押贷款,李亮的犯罪行为才被揭露。
构成合同欺诈的,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
经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李亮以租车的名义骗取了秦军等人的汽车抵押贷款,并偿还了欠款。被骗车辆共价值4.9万元。此外,还发现李亮在案发后退还了所有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梁到达案件后可以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退还赃物,酌情给予较轻的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