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多次勒索学生
2000小强出生于小敏,小李是小学五年级的同学。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小强多次威胁小敏、小李要钱,每次要钱从10元到数百元不等,小敏、小李的父母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公安机关的谈话中,小强承认在过去两年里向小敏和小李勒索了9000元。由于小强不到14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小敏、小李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强的监护人杨赔偿9000元。上述诉讼请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一审判决结束后,杨某拒绝接受,认为公安机关调查小强不到13岁,要求的资金计算不准确。
监护人被判承担责任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事案件,原告主张杨承担侵权责任,不是刑事责任,两种责任的证明标准不同。小强的监护人杨只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小强要钱的具体数额不足,但不否认小强向小敏和小李要钱的事实。小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已满12岁,其陈述与其年龄和智力一致。虽然小强的监护人杨没有在公安机关询问,但公安机关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杨委托女友到场,小强也向公安机关表明杨的女友是他的母亲,可以确定小强是在没有威胁和诱导的情况下,是真实的。结合上述情况,在杨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小强向小敏、小李要求9000元。二审法院驳回了杨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