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款索要贿赂
42岁的王茂生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受过大学教育。他的前任上海铁路局徐州工作部线路科工程师,负责当地专用线路的管理和维护。铁路专用线是由当地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符合国家铁路线路的岔路口,是铁路运输网络的组成部分。鉴于线路维护标准的统一和铁路维护的专业化,专用线产权单位一般委托铁路工作部门负责维护等业务。
经审理发现,2008年底,王茂生要求夏邑县某铁路线路维修有限公司王经理与工程段签订江苏菅山发电有限公司专用线虚假维修合同,并指示王虚开发票,从工程段取项目款19.8万元。次年10月底,王茂生要求铜山某工程部刘经理签订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专用线虚假施工合同,指示刘虚开发票,从工程段取项目款5.6万元。
20092011年至2011年,王茂盛多次谎称铁路公司是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欺骗江苏发电有限公司、粮油进出口公司等14家专用线产权单位与工作部门签订合同,并与铁路公司签订虚假维修施工合同。在上述14个单位根据虚假合同向铁路公司付款后,王指示未实际建设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杨某宝虚假开具发票,并从铁路公司收取工程款。在此期间,总共有250多万元。
此外,王茂生还在2011年春节前以为单位解决费用的名义,分别走访打电话向明达工贸和龙腾公司负责人索要费用。明达工贸将3.5万元,龙腾将2万元汇入王的银行账户。
数罪并罚17年
上海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茂生作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通过欺诈、挪用等手段索取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他的行为构成了腐败和贿赂。在本案中,一家铁路公司投资于国有铁路企业,是国有企业。根据刑法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使用、运输的财产,即使原财产属于私有财产,仍以公共财产理论为基础。行为人利用职务、挪用、盗窃、欺诈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构成腐败罪。王茂生利用职务便利,虚假列出工程合同,指示他人虚假开具发票,挪用铁路公司管理的公共资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腐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9个月,没收财产50万元;以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5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