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时砍伤他人构成什么罪犯
黎东强、罗广峰、梁仁宏都是惯犯。被告李东强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罗广峰因勒索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梁仁宏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两年。
201210月18日下午,被告下午,被告李东强、罗广峰、梁仁宏驾驶摩托车到荔浦县寻找盗窃目标,当天18点左右,被告李东强、罗广峰、梁仁宏在荔浦县柴火陡底(地名),准备在鞋店买胶鞋被害人曾民华扒窃,分工由被告罗广峰扒窃,被告李东强、梁仁宏负责看风。当被告罗广峰用镊子夹住被害人曾民华左裤袋里的钱时,被害人曾民华发现并抓住并逃跑,被害人曾民华声称要报警。
抢劫罪可判几年
负责看风的被告李东强和梁仁宏上来打开被告罗广峰。因此,双方发生了争执和殴打。在争执和殴打过程中,被告梁仁宏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了被害人曾民华的左背部。三名被告驾驶摩托车逃离犯罪现场,三名被告被逮捕并归案。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曾民华受伤构成轻伤。荔浦县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1日起诉荔浦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被告李东强、罗广峰、梁仁宏非法占有,扒窃被害人曾民华财产,抵制逮捕,现场携带水果刀将被害人曾民华左背部轻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被告李东强是累犯。
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李东强、罗广峰、梁仁宏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十个月、三年、十个月,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