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时抢劫财产构成犯罪吗?
20122007年7月21日晚,马某酒后上了欧某驾驶的出租车,准备回家,但由于醉酒,他不知道该去哪里。欧某抓住机会将车开到郊区偏僻的地方,让马某下车,并拖着马某要车费。马因酒后站立不稳倒在地上。欧趁机掏出马的钱包,拿走1430元后开车逃跑。
如何定义被告欧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欧利用乘客马醉酒站立不稳定地倒在地上,秘密拿走马口袋里的钱,构成盗窃。第二种意见认为,欧利用马醉酒的机会,将马带到偏远地区暴力抢劫口袋里的钱,构成抢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欧利用乘客马醉酒,无法抵抗,在没有使用暴力的情况下拿走钱包,构成抢劫罪。
被告欧利用受害人马醉酒不准备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利用财产控制人不准备盗窃公私财产。从盗窃罪的要素来看,犯罪主体主观上有盗窃的意图,客观上表现为盗窃大量公私财产或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欧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但客观上,方法不是盗窃。欧并没有利用马醉酒的机会秘密盗窃,而是利用马醉酒无法抗拒的机会,把钱包从马口袋里拿走,所以被告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如何认定抢劫罪?
被告欧某利用受害人马某醉酒不准备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抢劫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受害人不知道如何抵抗或无法抵抗,并当场抢劫财产。例如,通过酒精灌醉、药物麻醉和将清醒的受害者锁在房子里,导致他与财产隔离来抢劫他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马与他人醉酒,而不是欧某醉酒,使马处于无法抗拒的状态。欧某只是利用马醉酒无法抗拒的机会夺走了他的财产。因此,被告欧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欧趁受害人马醉酒不准备取得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乘客不准备直接取得公私财产。抢劫罪是盗窃和抢劫之间的一种犯罪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欧本应将马运送到应达地点,并因看到马醉酒而非法取得财产。当被害人马醉酒不准备,无法抗拒时,他拿走了马的钱。马意识到钱包被拿走了,但他无法抗拒。当被告欧认识到马被抢钱的事实时,他仍然强行抢钱,这更符合抢钱的客观表现。
综上所述,在出租车运营过程中,被告欧趁乘客醉酒无力反抗的机会,公开夺取他人大量资金,非法占有,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