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员工篡改信息领取养老金
杨是某区社会保险局综合科的工作人员。2011年初,杨的兄弟杨秀伦去世。2012年7月,杨利用局养老保险科肖的处理权,将杨秀伦的养老保险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篡改为王书安的信息和账户。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杨以王书安的名义领取养老金16731元。
以诈骗罪论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主管、管理、经营、处理公共财产的权力和便利条件。不同之处在于,利用工作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工作中形成的机会或意外情况接触他人管理和处理的财产,或因工作关系熟悉周围环境而形成非法占有财产的便利条件。显然,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权管理和控制非法占有的财产。贪污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要求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具有职务管理和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杨利用他人的处理权限,擅自登录计算机系统,篡改身份信息,与杨的权力和职务无关,不属于职务行为。杨利用工作关系,熟悉犯罪环境,容易接近犯罪目标等便利条件。因此,杨不构成贪污罪。
杨某的行为欺骗了养老保险机构,骗取了养老金,属于三角诈骗。诈骗罪的受害和受害者通常是同一个人。但也有受害者被行为人欺骗产生错误的理解,然后基于对他人财产的错误理解,此时受害者和财产损失的受害者不是同一个人。这种情况是刑法理论上的三角形欺诈。在三角形欺诈场合,虽然受害者与受害者分离,但由于受害者有权处分受害者财产或地位,受害者欺骗和产生错误的理解,然后基于受害者财产的错误理解,造成受害者财产损失,仍符合欺诈罪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杨篡改了身份信息,显然是欺骗养老保险机构,即养老保险机构是直接受骗的。养老保险机构是国家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具有基金征收、储存管理、批准保险待遇、发放养老金等方面的权限和地位。此时,杨篡改了身份信息,显然是欺诈养老保险机构,即养老保险机构是直接受害者。养老保险机构是一种欺诈。养老保险机构是国家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具有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基金征收养老金管理、保险管理、保险管理、保险管理、保险管理、保险管理、保险管理、保险管理、保险管理、核定保险待遇、发放养老金等方面的权限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