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的构成条件
武汉一家公司的老板在6年内非法吸收了88个单位和个人存款,以月利率2%至4%的高回报为诱饵。3亿元。一审判处8年有期徒刑,拒绝接受判决上诉。昨天,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40张某,一家投资公司的老板,在武汉多家公司拥有股权。2006年7月至2012年4月,张以高息贷款、股权转让等方式向武汉某有限公司等88个单位和个人非法武汉某有限公司等88个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2元。3亿元。该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向他人借款和分配利息。其中,张公司员工方介绍了4个单位,非法吸收资金350多万元。合作公司会计罗介绍了9个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资金1500多万元。
20102008年8月,张与武汉某投资公司、某管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两家公司一股东38%的股权,两家公司35%。8%的股权成为股东。
犯非法集资罪会被判几年
20119月25日,张又以8000万元出让了两家公司的股权,但两家公司没有支付。
不久之后,张的资本链被打破了。2012年5月,由于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控制了张,并将其转移到公安机关。同年8月,方和罗被警方逮捕。后来,警方追回了8000万元的股权转让,并归还了一些受害者。
一审法院认为,张以高利率为诱饵吸收未指明人群的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罪行。方、罗知道张非法赚钱,实施帮助,是一名犯罪分子。一审判处张有期徒刑8年,罚款20万元。罗和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或3年。
张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昨天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