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他人在幕后偷窃
20136月27日凌晨,被告王水天邀请被告刘明仁驾驶货车前往受害人韩江林纺织厂仓库,撬开卷帘门,分批盗窃仓库内的货物,并将被盗货物藏在王水天家中。第二天,王水天告诉李欢声,货物被盗,李欢声从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借车装载。李欢声把货物运到广东后,把毛衣藏在他租来的仓库里。2013年7月和8月,李欢声两次以2700多元和16000多元的价格将赃物卖给大朗镇的两件毛衣买家。经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半成品毛衣和缝纫机总价值274089元。
此外,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告王水天和刘明仁在赣县偷了一辆助力车和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经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1960元,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价值4710元。
综上所述,被告李欢声参与盗窃,涉值274089元;被告刘明仁参与盗窃,价值280759元。
指导他人盗窃构成共同犯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水天、刘明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产,被告李欢生指示他人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刘明仁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涉及的大部分被害人和被告的认罪、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李欢生、刘明仁五三年监禁,罚款2.5万元、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