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中生有签订销售合同的人
1963杨建伟出生于1月,是该县某村的农民,个体户,高中文化。宋永标出生于1972年4月,是该县某村的农民,初中文化。
20122013年3月,新疆人亚通过杨认识了他的兄弟杨建伟。杨建伟以虚构的中国农资集团化肥进出口公司的名义与亚签订了突然磷酸二铵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亚向杨建伟汇款114元。2万元后,杨没有履行合同。在亚的多次催促下,杨给了亚6张假铁路货运收货凭证,并将亚骗回了新疆。亚被骗后,回到临沂找杨建伟。后来,杨找到了宋永标,并提供了类似于突然磷酸二铵颜色的假化肥颗粒,并向宋支付了48万元,让他找人生产180吨。宋经黄(另行处理)发现临沂化肥公司老板赵生产假磷酸二铵颗粒96吨,杨通过其他人生产84吨,装入杨建伟提供的磷酸二铵包装袋,杨建伟再也没有发货。2012年9月,亚再次与杨建伟协商,杨建伟伪造了山东化肥公司机张的还款计划。2013年13年1月,杨建伟发给亚洲化肥检验局,并将其印章归还给亚洲化肥公司机张。
去年7月,被害人报警后,两名被告被警方逮捕。
今年1月2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假履约构成合同欺诈罪
法院审理后,被告杨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特别大,侵犯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违反刑法,构成合同欺诈;被告宋永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侵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违反刑法,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杨建伟向宋永标支付的肥料加工费和受害人亚某收到的一车皮肥价值13元的辩护意见。经调查,杨支付给宋肥生产的180吨肥料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扣除;此外,杨建伟供认,生产的肥料是分发给杨的,亚在收到一车皮肥后将这批肥料退还给杨,因此不应扣除一车皮肥的付款。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杨建伟受害人部分赃款和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发现的事实一致。
鉴于两名被告在案件发生后如实承认基本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杨建伟部分归还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