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火车站暴恐12分钟
在昆明火车站的暴力恐怖案中,仅仅12分钟,昆明火车站就被血洗,100多人死亡。暴力恐怖分子的灭绝令人震惊,危害公共安全必须受到严厉惩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安慰死者的精神,并向全国人民解释。
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发生于3月1日晚,10多名暴徒手持长刀,从车站前广场到临时候车室、临时售票区、第一售票厅,一路杀害,惊慌失措的乘客被砍倒。当警察到场时,暴徒仍然用刀抵抗。警方果断地杀死了其中4人,其中一人受伤并被捕。其他暴徒仍在被捕。暴力恐怖分子必须严厉惩罚危害公共安全的人。
悲剧发生后,大多数最初到达的警察都没有开枪。在关键时刻,警察局副局长张立元跑向歹徒,对他们喊道:嘿,你们几个来砍我!突然,一个歹徒从哪里出来,五个人一起砍了张立元。张立元计划跑到人少的地方,但歹徒跑到一半停下来,转身到火车站的第一个售票处杀人。
短短12分钟的杀戮,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这是一起有组织、严重的暴力恐怖袭击。昆明医院竭尽全力救援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伤者。医疗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没有要求伤者支付或接受治疗的情况。网上流传的相关信息是谣言。
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罪
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中,暴力恐怖分子持刀乱砍,极大的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的伤亡。由于危害公共安全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罪需严惩。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一般犯罪,侵犯公共安全的对象,客观表现为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公共安全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公共生产和生活安全。其基本特征是不具体的,这些犯罪往往不可预测和控制其侵权对象和可能的危害后果。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侵犯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侵犯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社会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包括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还包括足以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必须严厉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